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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围剿电信诈骗:制售3套“黑广播”“伪基站”最高判5年

游客 2017-06-30 08:38:37    201380 次浏览

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围剿”不法分子从事电信诈骗时所使用的“黑广播”、“伪基站”。

司法解释明确,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扰乱无线电秩序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对于“黑广播”、“伪基站”的生产,司法解释则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按“非法经营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司法解释将从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法学专家和律师向南都指出,该项司法解释出台,对治理电信诈骗意义重大。

用“伪基站”发信息5000条

最高可判3年

两高在《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广播电台、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信息频率;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以及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都可认定为《刑法》288条所列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其中,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广播电台即通称的“黑广播”;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信息频率即通称的“伪基站”。

司法解释中详细划出10类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包括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黑广播”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等。

南都了解到,只要达到10类情形其中的一种,便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等8类情形,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徐玉玉案的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椿晖向南都指出,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将激活“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此前这一罪名的适用数量相当之少;而将使用“黑广播”“伪基站”明列在该罪名的情形中,也将有力地打击电信诈骗。

“黑广播”、“伪基站”零件生产商也难逃法律制裁

不仅对“黑广播”“伪基站”的使用严厉打击,司法解释还对其生产和销售环节严加惩处。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3套以上的“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按“非法经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数量数额达到5倍以上,即生产、销售超过15套,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黑广播”、“伪基站”的零件生产商也难逃法律制裁。

司法解释明确: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此前在打击电信诈骗中定罪标准模糊、证明责任不清,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定罪的标准,对治理电信诈骗意义重大。”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高艳东向南都指出,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基站的行为的惩处,有助于从源头上治理电信诈骗问题。

高艳东同时也指出,治理电信诈骗还需要“综合治理”,除了惩治伪基站、黑广播,还需要围绕这个产业伴随的其他环节,比如提供网络链接、通讯群组、资金转移等行为一并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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